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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  [打印][关闭]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的通知 

 

金川府办发〔2015〕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

 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 

 

   

目  录 

  

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3 

金川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11 

金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14 

金川县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16 

金川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18 

金川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21 

金川县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25 

金川县地质灾害汛前调查制度……………………………27 

金川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制度………………………28 

金川县地质灾害汛后复查制度……………………………30 

 

金川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避让等工作的实施。 自然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当地政府负责防治;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 

 一、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州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调查、汛中巡排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改经信局。一是负责督促对危及所管辖的商贸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在组织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二是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二)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维护好灾区和社会秩序稳定。 

)民政和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协助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隐患监测、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是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三是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是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五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七)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县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地段,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所管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处理。 

(九)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农业水务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的措施;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所管系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十)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进行监管,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系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十一)旅游发展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地;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十)气象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长、中、短期及临灾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510月汛期强降雨期间)。 

(十三)公路管理局。负责对管辖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编制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管理公路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乡镇企业(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矿产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矿山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督促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使用的检查,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编制乡镇企业(矿山)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乡镇企业(矿山)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和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 

  三、村委会(社区)职责 

(一)按照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二)根据隐患点的情况,安排、管理各隐患点的监测人员;落实临时避灾场地和撤离路线,规定预警信号,准备预警器具;在上级群测群防管理机构指导下,向受威胁村民填写并发放避灾明白卡 

(三)按照要求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对隐患点进行日或周际变化动态的趋势分析,根据变化的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告上级网络管理结构 

(四)按上级命令,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组织群众避灾自救。 

  四、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二)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推诿、扯皮而影响防治工作开展的,将实施行政问责,并按工作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失职、渎职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注: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金川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查清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给县委、政府及时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厅、州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对该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或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应急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等调查活动。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应急处理建议,防治措施等。 

 (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具体承担。在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中,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四)地质灾害发生后,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请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出具完整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应急调查工作主要内容: 

 1.调查灾害损失情况。重点是调查人员伤亡、房屋毁坏、财产损失及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2.调查灾害发生过程、分析灾害成因、确定灾害类型、判断灾害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重点是调查灾害发生前有无明显前兆,分析自然、人为因素对灾害的影响及主要诱发因素,根据现场测量资料确定灾害类型,分析灾害进一步威胁、影响范围,调查处于危险区的人口和财产分布情况。 

 3.提出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建议。根据灾害发展进程、现有减灾资源和工作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目标出发,提出适宜的减灾建议(比如:采取简易措施抑制灾害进一步发展,监测预警,应急避让,勘察治理等) 

 4.总结经验教训。调查当地政府和群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已采取的减灾措施,评价其减灾效果,指出经验教训。 

 5.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减灾工作急需处置的问题,调查组组长在征询组员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现场指挥负责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现场调查结束后,一般应在3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及县人民政府提交正式应急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以能全面反映现场调查资料、阐明问题为准,形式上不作统一要求。为了积累信息、存史为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理位置、行政区域)、灾害点测量要素及调查区地理位置、地质环境特征,应力求在报告中得到真实反映;同时,考虑到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应在现场填写《县()地质灾害调查表》。 

调查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报告,报告分发范围由县国土资源局决定。 

 (五)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是县委、政府进一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依据。因此,要求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编写。 

  

  金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省、州和县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州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1日至103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二)每年的51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拟定出本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上报下发各有关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三)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各乡镇、各部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四)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县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五)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六)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和县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金川县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灾情上报管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及时有效地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由汛期地质灾害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 

(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工作统一按重大灾情和一般灾情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地质灾害发生后,已造成人员伤亡、群众房屋财产有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已严重威胁村庄、厂矿、机关、学校等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房屋财产即将面临重大损失的,作为重大灾情处理。地质灾害发生后,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房屋财产损失,但已潜在威胁到村庄、厂矿、机关、学校和群众人身、房屋财产安全的,作为一般灾情处理。 

(四)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情处理单》,并在3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采取当面直接报告,同时,还须将书面记录和填写的《地质灾害灾情处理单》一并交领导阅示;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在向领导报告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继续保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监测人员的联系,并将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监测人员。 

(五)在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接到一般灾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情处理单》,并在6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采取当面直接报告,同时,还须将书面记录和填写的《地质灾害灾情处理单》一并交领导阅示;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将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监测人员。 

(六)县国土资源局在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时,一般应统一填写《四川省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卡》,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再以传真形式上报。 

(七)汛期值班人员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情况,定期编写《地质灾害信息》,并经领导审查后,将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报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八)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金川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 

  

  为使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监测员及时了解我县气象信息,做到早准备、早撤离,根据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属提示性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分为5级,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电台、电视台、通讯网络、互联网发布。 

 (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应当经常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后,该区域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要立即将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当地人民政府直至村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发布和转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时,要有接收人单位、姓名、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信息记录。 

 (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后,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灾害隐患点进行抽查,检查各监测点监测人员是否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监测人员是否在岗。 

 (五)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值班人员通知不及时、不到位的或监测人员擅离职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预报等级划分为五级: 

 一级(提醒级):24小时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小;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巡查 

 二级(提醒级):24小时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24小时监测。 

 三级(注意级):24小时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 ,24小时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四级(预警级):24小时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加强预报区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区)的巡查和群测群防工作,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随时准备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五级(警报级):24小时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向公众和相关部门发出警报,并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报区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和财产的转移、组织人员准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等应急工作。 

 1~2级,通知国土资源部门掌握; 

 3~5级,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有关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按县、乡镇、村、隐患点负责人、监测人逐级通知到位。 

  

  

 金川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指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及村联合确定的在每年汛期中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原则上每个点设置一人,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配备。其中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情况每个点设置两人或更多。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相应原则及时补充设置。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由乡镇和相关村负责落实,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建档立卡,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排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第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每年汛期中(51日至1030日),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 

(二)定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县应急办报告(应急办电话:2522567)。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第七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八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每年汛期中的补助,由县财政在相关经费中列支,按工作量大小每人每月补助误工费和通讯费等,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协商后按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等级大小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鉴定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在相关经费中列支,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购置发放。 

 第十条 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汛期中新增加设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两委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不能在岗履职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并及时安排相应人员值班,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当地干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因此,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与县国土资源局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并鉴定监测责任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开展。 

  

  金川县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

 

 为切实有效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国家、省、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境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实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简称两卡)发放制度。每点一套,根据不同对象发放。 

(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样式,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印制后下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使用。 

(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填写发放工作,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具体负责。 

(四)《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的发放对象主要为地质灾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隐患点监测人员。《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的填写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灾害点不同情况与各村共同确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发放。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对象主要为受地质灾害点威胁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农户等,每户一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各隐患点监测人员根据各隐患点的情况,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内容进行填写,并由各隐患点监测人员负责填写发放到户。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实行备案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发放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必须认真造册登记,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写发放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对不认真实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制度,使地质灾害造成群众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的实施列为全县对各乡镇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金川县地质灾害汛前调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汛前调查坚持群专结合的方针,即发动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自查,根据群众报告,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查。对勘查结果按不同类型填制表格、登记造册。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隐患和危险性加重的,要赴现场调查核实。 

(四)根据汛前调查情况,参照上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往年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对汛期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镇政府文件下发各村和各有关单位,并抄报国土资源局。 

  

   

金川县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为县委、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工作在每年51日至1031日进行,由汛期地质灾害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排查 

 (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发放两卡;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和监测人员是否有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必备的哨子、号角或铜锣等报警发音器材、值班制度执行情况、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监测人员报酬是否落实等。 

巡、排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巡、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工作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负责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企业、厂矿,公路干线群众居住比较密集地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所在地,以及小型企业、厂矿,其它群众居住比较密集地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排查;村委会负责其它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排查。 

 (五)地质灾害险情巡、排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汛期值班期间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 

 (六)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必须建立台帐,每次巡、排查必须有书面记录。 

 (七)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排查中,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金川县地质灾害汛后复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后是指每年1031日后;本制度所称汛后复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复查、核查。 

(二)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一年度防灾预案的制定。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也应总结,以积累经验。总结资料应当归档。 

(三)针对本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提出监测、搬迁、治理的建议,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必要时要拍摄照片或视频存档备查。 

(五)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和处于发展状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发展和危害情况适当邀请专家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综合性和认识性资料,指导防灾预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