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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育生育(含港澳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  [打印][关闭]

  办理条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女子数。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受理部门:各县市乡(镇)、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或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

  二、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30日内),逾期视为批准;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与再生育的决定(60日内),逾期视为批准;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生育服务证》或相关证明;婚育情况变更证明;

  四、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

  办理期限:90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办事现场领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