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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更改姓名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  [打印][关闭]
 

(1)14岁以下(不含14岁)变更姓名:变更申请(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需出具同意子女变更姓名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14岁以上变更姓名:变更申请(原件);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无债务纠纷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职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非公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己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①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③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④在逃人员以及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局治安大队复核,分管领导批准予以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