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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更改年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  [打印][关闭]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注明差错原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等)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 差错前户籍管理机关证明。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

注: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年龄变更登记:

①属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中明确规定的干部;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③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④在逃人员以及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⑤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人。

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局治安大队复核,分管领导批准予以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