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写《入户申请表》;
(2) 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公证书;
(4) 被投靠人户口簿
入户地派出所受理申请,派出所或县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派出所或县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办理《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予以落户。如果在派出所辖区内,经审核所报材料后,直接办理入户登记,同时按所内移居注销原户口。对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和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