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提供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提供监护人凭县级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
(2)知情人证明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3)收养人户口簿;
入户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当场办结。